刑责年龄该不该降?校园霸凌的罪与罚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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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闻网 2026-02-06 14:17 阅读数 1 #社会百态

当一起起性质恶劣的未成年人校园霸凌事件刺痛公众神经,“他还是个孩子”不再能平息愤怒,“法律拿他们没办法”的无力感蔓延开来。核心的法治焦点,迅速指向一个根本性问题:该在什么年龄,为严重的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这场关于未成年人校园霸凌的刑责年龄界定争议,其核心价值远不止于修改一个法律数字,而在于:它是一场涉及儿童心理学、教育学、司法实践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深刻辩论,迫使我们在保护未成年人“可塑性”与捍卫社会基本正义、保护更弱小受害者之间,寻找一个最理性、也最具前瞻性的平衡点。每一次争论,都在重新定义社会对“童年”、“过错”与“责任”的理解。据见闻网观察,这已从法律界的专业议题,演变为全社会参与的重大公共政策讨论。

一、争议缘起:恶性事件与现行法律的“年龄鸿沟”

刑责年龄该不该降?校园霸凌的罪与罚之争

争议的烈火,由现实案例点燃。近年来,多起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残忍霸凌事件被曝光,其手段之成熟、后果之严重,与施害者的年龄形成触目惊心的反差。然而,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则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即便一个13岁的施暴者造成了他人重伤,只要未满14岁,便无法进入刑事司法程序,通常只能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养(现为专门矫治教育)。在公众看来,这种处置与伤害后果的严重性极不匹配,形成了巨大的“责任鸿沟”。正是这种落差感,使得未成年人校园霸凌的刑责年龄界定争议愈发激烈,核心诉求直指“是否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二、支持“降低年龄”派:惩戒、震慑与个体正义

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如将“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引入,或将特定严重犯罪的刑责年龄降至12周岁)的观点,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第一,儿童心智的普遍“早熟”。支持者指出,在信息爆炸、营养充足的今天,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成熟度已远高于立法时的年代。他们完全有能力理解暴力行为的性质与严重后果。因此,沿用数十年前的年龄标准,已脱离社会现实。

第二,对恶性行为的有效震慑。他们认为,当前法律对低龄严重暴力行为缺乏足够威慑力,变相纵容了“年龄特权”。降低刑责年龄,能给潜在的施暴者划出一条清晰的红线,遏制“反正我未成年,法律不能拿我怎样”的侥幸心理。这是见闻网在舆情分析中发现的最普遍公众诉求。

第三,实现对受害者的基本正义。当受害者承受终身的身心创伤时,施害者却因年龄门槛而几乎不受刑事追究,这严重违背了公众的正义直觉。法律必须回应受害者对公平的渴求,不能因年龄而完全豁免极端恶行。

三、反对“简单降低年龄”派:保护、教育与系统治理

另一方声音则强烈反对单纯降低年龄,认为这是“治标不治本”,甚至可能带来更大社会危害。其论点同样有力:

第一,违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未成年人身心未臻成熟,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和矫正可能性。轻易将其投入刑事司法体系,贴上犯罪标签,可能造成“交叉感染”,使其在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反而制造出更危险的个体。

第二,可能沦为家庭和学校教育失职的“替罪羊”。每一个问题少年的背后,往往存在家庭监管缺失、学校教育失败或社会不良环境影响。简单追究孩子刑责,可能让本应承担首要责任的家长和学校得以逃避反思与改进。

第三,国际趋势与司法实践。许多发达国家在经历了严罚阶段后,正向“教育刑”、“恢复性司法”回归,强调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挽救而非单纯惩罚。我国近年来也建立了“强制报告”、“专门矫治教育”等制度,意在完善而非简单突破年龄界限。

四、争议的深层焦点:能力鉴定与恶意判定

实际上,争议双方的核心分歧点,在于如何科学、公平地判定一个未成年人在实施行为时,是否具备足够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以及是否存在主观“恶意”

支持“恶意补足年龄”的一方主张,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检方能够证明其在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行为时,主观上明确知晓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后果(即存在“恶意”),则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这要求建立一套极其严谨的司法心理学评估程序。

反对者则质疑,这种主观“恶意”的判定在实践中极易模糊,可能受到舆论、办案人员主观倾向的影响,导致标准不一,甚至造成新的不公。他们认为,与其降低年龄门槛,不如强化和用足现有法律框架下的干预措施,如提高专门矫治教育的强制性和有效性,并追究监护人的民事乃至失职刑事责任。

五、超越“年龄”之争:构建多层次防治与问责体系

单纯的年龄数字之争可能陷入僵局。更建设性的思路,是构建一个覆盖预防、干预、惩戒与矫治的全链条系统,这正是破解未成年人校园霸凌的刑责年龄界定争议困局的关键。

1. 前端预防与强制报告:强化学校的反霸凌教育与心理辅导,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让问题早发现、早干预。

2. 中端分级干预:对于一般霸凌行为,完善校纪处分、家庭教育令、社工跟进等行政和民事干预手段。对于严重的暴力行为,无论年龄,都必须有强有力的、区别于成年人的司法干预程序。

3. 末端惩戒与矫治改革:完善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确保其不是“宽松的走过场”,而是具有严格管理和专业教育的矫正场所。同时,探索建立“弹性刑事责任年龄”下的特殊诉讼程序,对于证据确凿、情节特别恶劣、经严格评估确具责任能力的低龄未成年人,在极严格的程序保障下,适用有别于成年人的刑罚,并以教育矫治为核心。

4. 强化监护责任追究:系统性建立对失职监护人的法律惩戒和社会干预体系,让家庭真正承担起首要责任。

总结而言,关于未成年人校园霸凌刑责年龄的争议,本质上是对我们社会如何对待“犯错的孩子”的一次深度拷问。它要求我们既要抛弃“一刀切”的溺爱与豁免,也要警惕“一罚了之”的简单与粗暴。这场讨论引导我们思考:一个文明社会的法律,其终极目的究竟是报复性的惩罚,还是修复性的救赎?在守护所有儿童健康成长的大前提下,我们能否设计出一套既能让作恶者付出应有代价、受到必要惩戒,又能为其保留重返正途的通道,同时给予受害者最大程度抚慰的司法与社会支持系统?作为持续关注社会法治与公共议题的见闻网,我们认为,争议的意义在于推动共识的形成与制度的完善。最终的答案,或许不在年龄数字的单纯升降,而在于构建一个能够精准评估、有效干预、合理追责且充满教育希望的、更加精细化和人性化的少年司法体系。这,才是对每一个孩子真正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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