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与谣言泛滥时代,你的“口舌之快”到底有多贵?——诽谤与侮辱罪的刑法定性
原创网络暴力与谣言泛滥时代,你的“口舌之快”到底有多贵?——诽谤与侮辱罪的刑法定性
在社交媒体时代,一句不负责任的谣言、一次恶意的公开辱骂,其破坏力可能如同病毒般指数级扩散,对个人的名誉、精神甚至现实生活造成摧毁性打击。当民事赔偿难以弥补伤害时,刑法的介入便成为捍卫人格尊严的最后一道防线。诽谤与侮辱罪,正是我国《刑法》为保护公民名誉权而设立的两项重要罪名。它们共同构成了对“严重”名誉侵权行为进行刑事制裁的基石,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国家公权力的强制力,惩戒那些超越民事侵权范畴、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程度的恶意诽谤与公然侮辱行为,向社会宣示:名誉与人格尊严是不可侵犯的法益。
一、 法律定义与核心区别:诽谤与侮辱罪有何不同?

虽然常被并提,但诽谤罪与侮辱罪在构成要件上存在清晰区别,准确理解是维权的第一步。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的核心在于“捏造事实并散布”。其行为模式是:行为人无中生有或歪曲事实,制造并传播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虚假信息。例如,捏造他人私生活混乱、违法犯罪或存在严重道德瑕疵的虚假情节,并在网络上、公开场合传播。诽谤的伤害性在于它以“事实”的外衣误导公众,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破坏力。
侮辱罪(同条第1款)的核心则在于“公然贬损人格”。其行为不要求内容真实或虚假,而是使用暴力、言语或文字(如图片、视频)等方式,公然对他人进行轻蔑、羞辱、嘲讽,损害其人格尊严。如在网络上发布恶意P图、在公共评论区使用极其下流的语言辱骂、直播中公开羞辱等。侮辱的伤害性在于其行为的公然性和侮辱性本身。
简单来说,诽谤是“用假话毁你名声”,侮辱是“用言行伤你尊严”。这是诽谤与侮辱罪最根本的区分。
二、 从“自诉”到“公诉”:入罪的关键门槛是什么?
《刑法》第246条规定,诽谤与侮辱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句话定义了此类案件从“个人纠纷”升级为“公共事件”的临界点。
1. 自诉案件(绝大多数情况): 受害人需要自行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这意味着受害人需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过程复杂且对法律知识要求高。这导致了实践中大量受害者因举证困难而放弃刑事追责。
2. 公诉案件(例外但关键的情形): 当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可以主动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根据2013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情形可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 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 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 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 造成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 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正是这一“公诉”条款,使得近年来的多起重大网络诽谤事件(如杭州取快递女子被造谣案)得以由司法机关主动介入,有效震慑了网络暴力。
三、 网络时代的司法实践:证据固定与“情节严重”的认定
网络环境下的诽谤与侮辱罪,在证据形式和危害后果认定上呈现出新特点。见闻网提醒,一旦遭遇此类侵害,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是维权的生命线。这包括:对侮辱诽谤的网页、帖子、评论区内容进行公证(使用公证处或可信时间戳等工具);记录发布者的账号ID、IP信息(可申请平台提供或由司法机关调取);保存传播量(转发、评论、点赞数)、点击量的截图;记录对自己生活、工作、精神状况造成影响的具体证据(如诊断证明、离职证明、社会评价降低的对话记录等)。
“情节严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根据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 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这些量化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引。
四、 实战维权路径:从举报到诉讼的步骤指南
面对严重的网络诽谤或侮辱,受害者不应忍气吞声,可遵循以下路径维权:
第一步:全面证据固定。 如上文所述,立即启动证据保全程序,尤其是对容易删除的线上内容进行公证。
第二步:平台投诉举报。 向内容发布平台(如微博、微信、抖音等)正式投诉,要求其根据《网络安全法》等规定,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平台处理不力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步:评估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对照“情节严重”的量化标准(如点击量、后果严重性)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判断是否可能构成诽谤与侮辱罪。
第四步:选择报警或自诉。 如果符合公诉情形,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属于自诉范畴,则需咨询专业律师,准备刑事自诉状及全套证据材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步:并行民事索赔。 在刑事程序进行的同时或之后,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公证费、律师费)等。
五、 典型案例剖析:法律如何回应极端网络暴力
案例:杭州取快递女子被造谣案。 2020年,郎某偷拍谷女士取快递视频,伙同何某捏造其“出轨快递员”的聊天记录并发至微信群,后谣言大肆扩散,导致谷女士被公司劝退,陷入“社会性死亡”和重度抑郁。此案最初作为自诉案件,后因“严重危害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扰乱当事人正常工作生活),转为公诉案件。最终,两被告人以诽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此案里程碑意义在于,它明确了网络诽谤行为对个体造成毁灭性打击,足以冲击社会公共秩序,司法机关应主动追诉,极大地鼓舞了受害者依法抗争的勇气。
另一个常见情形是,行为人因不满而捏造事实举报他人贪污、受贿等,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若情节严重,这不仅可能构成诽谤罪,还可能触犯《刑法》第243条的诬告陷害罪。
六、 争议与边界:言论自由与名誉保护的平衡
在适用诽谤与侮辱罪时,一个永恒的议题是与言论自由的边界。法律并非禁止批评。对于基于一定事实依据的批评、评论,即使言辞激烈,通常也不宜认定为犯罪。问题的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以及是否实施了“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或“公然侮辱”的行为。
此外,见闻网观察到,一些涉及公众人物、社会热点的争议性言论,其定性更为复杂。司法实践倾向于对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保护给予一定程度的克减,以保障公共事务的讨论空间,但这绝不意味着可以肆意造谣侮辱。
结语:键盘不是法外之地,慎言亦是美德
综上所述,诽谤与侮辱罪犹如高悬于网络空间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它警示我们: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必须为自己的言行设置法律的底线。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格权,其价值不应在信息洪流中被稀释。从固定证据到选择公诉,法律为受害者铺设了虽艰难但清晰的维权道路。面对网络上的纷争与不满,是选择用事实和理性对话,还是诉诸情绪的辱骂与恶意的造谣?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选择,更是一个关乎网络文明与个人修养的伦理选择。你的下一次敲击键盘,将如何被定义?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见闻网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见闻网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见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