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出租车出事,谁该负责?人类司机不再背锅?
原创当无人驾驶出租车从科幻走向街头,一个尖锐的现实问题也随之而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界定?无人驾驶出租车事故定责的核心价值,已远超一起普通交通事故的处理范畴。它是对现有以人类驾驶员过错为核心的传统交通法规体系的根本性挑战,是检验自动驾驶技术能否被社会大规模接纳的“信任基石”,更是推动法律、保险、技术标准协同演进的强制性驱动力。一套清晰、公平、可执行的定责规则,是保障受害者权益、划分企业责任、并最终决定无人驾驶出租车商业模式能否成立的生命线。见闻网将深入探讨这一前沿议题的复杂性、全球探索与未来方向。
一、传统定责体系的崩塌:当“驾驶员”消失

在人类驾驶时代,交通事故定责主要围绕“驾驶员过错”展开,依据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核心判断是驾驶员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如是否超速、酒驾、分心等。然而,在无人驾驶出租车事故定责场景中,“驾驶员”这个法律主体和责任锚点消失了,传统框架瞬间失效。车内可能没有人类,或仅有一位不操控方向盘的“安全员”。此时,事故原因可能源自:
1. **自动驾驶系统(ADS)的算法决策错误**(如未能识别障碍物、错误预测行人行为)。
2. **车辆硬件(传感器、执行器)的瞬时故障或性能局限**(如激光雷达在暴雨中失效)。
3. **远程监控或接管中心的响应不及时或错误指令**。
4. **其他交通参与者(人类驾驶员、行人)的违章行为**。
5. **基础设施问题**(如模糊的车道线、损坏的交通标志)。
责任对象从单一的“驾驶员”,骤然扩展至自动驾驶系统开发者、车辆制造商、算法提供商、车队运营商、地图供应商,甚至道路管理部门。如何在这些复杂主体间划分责任,是首要难题。
二、核心定责原则的全球探索:从“产品责任”到“强制保险”
面对这一挑战,各国立法者和学术界正在探索新的定责原则,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向:
1. 产品责任路径的强化适用:将自动驾驶系统视为“产品”,当因其缺陷(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不足)导致事故时,适用《产品质量法》。受害者可直接向车辆制造商或系统提供商索赔。这要求对“软件缺陷”的法律定义和鉴定标准进行革命性更新。德国《自动驾驶法》便体现了这一思路。
2. 运营者(车队方)的严格责任:鉴于追溯技术根源的复杂性,许多法律草案倾向于确立无人驾驶出租车运营商(即车队公司)为第一责任主体。无论事故原因为何,运营商先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之后再根据与技术方的合同进行内部追偿。这类似于雇主责任,保障了受害者的求偿效率。英国的相关法律提案即采用此模式。
3. 强制保险制度的适应性改造:传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是绑定驾驶员的。未来,可能需要设立专门的“自动驾驶汽车强制责任险”,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转变为车辆所有者或运营商,保额需大幅提高以覆盖高额的软件和硬件责任风险。
4. 引入“黑匣子”与数据可追溯性要求:事故定责极度依赖数据。法规强制要求车辆配备类似航空的“事件数据记录仪”(EDR),详细记录事故发生前后数秒内的车辆状态、传感器数据、算法决策逻辑。这些数据的所有权、读取权限、鉴定标准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三、事故调查与鉴定的技术革命:“数据侦探”成为关键
在无人驾驶出租车事故定责中,交警的现场勘查经验依然重要,但决定性证据将来自车辆的电子数据。事故调查将演变为一场高度技术化的“数字取证”:
- **数据提取与保全**:需要中立、权威的第三方技术机构,按照法定程序提取、解密和保全车辆EDR、云端备份的完整数据链,防止篡改。
- **场景重建与算法行为分析**:专家需要利用数据重建事故全过程,并重点分析:在事故发生前的每个决策点上,自动驾驶系统的感知输入是什么?它的预测模型得出了什么结论?它基于何种逻辑做出了(或不做出)的避让动作?这个过程是否符合其设计运行域(ODD)内的安全承诺?
- **归因分析**:需要区分是“不可避免的事故”(即使最谨慎的人类司机也无法避免),还是“系统性能局限导致的事故”,或是“明显的设计缺陷导致的事故”。这一定性直接决定责任比例。
四、混合交通下的复杂场景:与人类互动的责任切割
在相当长时期内,无人车将与人类驾驶车辆混行。许多事故源于交互误解。见闻网认为,如何界定无人驾驶系统在交互中的“合理行为”标准,是定责的另一大难点。例如:
- 无人车过于“保守”的驾驶策略(如频繁急刹)导致后车追尾,责任在谁?
- 人类驾驶员利用无人车“严格遵守交规”的弱点,进行恶意加塞、别车并引发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 无人车在面对“电车难题”式的极端伦理选择时,其算法决策能否作为免责理由?
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为自动驾驶系统建立一套被法律和社会认可的“理性驾驶行为”基准,这可能不同于人类驾驶员的“平均标准”。
五、中国的实践与挑战:政策先行与细则缺位
中国在自动驾驶立法上采取了“地方先行先试”的策略。深圳、上海、北京等地已出台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对无人驾驶出租车事故定责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例如,《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明确规定:
- 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 **完全无人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依法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 同时,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在赔偿后,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自动驾驶系统开发者、汽车制造商、销售者等进行追偿。
这确立了“运营者先行赔付+内部追偿”的框架。但关键的“内部追偿”规则、数据取证的具体程序、保险产品的具体设计、以及“产品缺陷”的技术鉴定国家标准,仍处于空白或模糊状态,亟待填补。
六、未来展望:构建“技术+法律+保险”的协同生态
解决无人驾驶出租车事故定责问题,不可能依靠单一法律条文,必须构建一个协同进化的生态系统:
1. 技术侧:推动“预期功能安全”(SOTIF)标准落地:不仅关注系统不失效,更要关注在复杂场景下系统能否做出安全、合理的预期行为。这为责任认定提供了技术基准。
2. 法律侧:发展“算法解释权”与“举证责任倒置”:在特定情况下,可要求技术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系统在事故中无缺陷,并对其算法决策逻辑做出必要解释。
3. 保险侧:创新产品与风险定价模型:保险公司需与车企深度合作,基于真实的脱敏行驶数据(里程、ODD、干预次数等)开发新型险种和动态保费模型,将安全性能与成本直接挂钩。
七、总结:定责规则,是无人驾驶驶入现实的“交通灯”
综上所述,无人驾驶出租车事故定责规则的建立,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契约重构。它要求我们从“追究个人过失”的传统思维,转向“评估系统安全与分配系统性风险”的新范式。清晰的规则不仅是出事后的“清算工具”,更是出事前的“行为指南”——它告诉技术公司安全责任的边界在哪里,告诉公众权益保障的底线在何处,告诉资本市场商业模式的风险是否可控。
对于社会公众,理解这一变革意味着认识到,未来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可能从一个具体的“人”,转变为一个抽象的“技术系统”及其背后的商业实体。对于行业而言,拥抱透明、可审计的技术设计和数据共享,将是赢得监管和公众信任的前提。
见闻网认为,当一套公正、高效、与技术发展同步的责任体系最终确立时,无人驾驶出租车才能真正卸下“谁负责?”的沉重枷锁,轻装驶向未来。当事故发生时,我们追问的不再是“哪个司机犯了错”,而是“哪个环节的系统安全需要改进”。这,或许是技术进步带给社会治理最深刻的启示之一。您认为,无人驾驶时代的事故责任,应该主要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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